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运会场馆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京财税[2004]749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运会场馆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财税[2004]3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办理北京奥运会场馆及附属设施免征耕地占用税事宜,按照市地税局有关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奥运场馆及附属设施新增的占用耕地面积或新增的奥运场馆及附属设施项目,是否适用38号文件,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另行明确。
三、奥运会场馆及附属设施涉及的减免税收事项,经市地税局按相关规定审查后,抄送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