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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3]6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09-29 京国税函[2003]6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9]10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68号

失效

2003年2月24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号)转发给你们,自2003年2月份(税款所属)起,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对当期应减征的消费税税额,暂填列在纳税申请表“应抵扣税额合计”(11)栏中。

  附件:BJ6486BIDWA车型减征消费税统计表

  金额单位:万元

  2001年10-12月

  2002年度

  2003年1月

  2003年2-12月(预计)

  累计

  应纳税消费税

  133.6

  2168.9

  178.8

  3500

  ---

  减征消费税

  40

  650.7

  53.6

  1050

  17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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