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25号
全文有效
2003年2月10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抓紧落实,扎扎实实做好宣传工作,积极争取区(县)政府的支持,认真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不法分子制售和购买假发票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二、结合本次工作继续深入宣传贯彻新《征管法》、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及《发票管理办法》,认真抓好发票的内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发票管理规定并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
三、清查检查情况于2003年3月20日前报市局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