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北京  >  京政发[1989]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京政发[1989]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09-29 京政发[1989]6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京政发[1989]6号

全文有效

1989年1月2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好《决定》和《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决定》和《通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贯彻执行《决定》和《通知》的自觉性。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决定》和《通知》精神,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培养公民自觉纳税的习惯。请市属各新闻单位大力支持,积极配合。

  二、各区、县政府,各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按照《决定》和《通知》的要求,对过去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清理的范围主要是:

  1、违反国家税收管理体制擅自决定减税免税的;

  2、违反国家统一规定擅自扩大减税免税范围和税前列支范围、标准的;

  3、擅自延长减免税期限的;

  4、对各类公司应恢复征税而未征税的;

  5、减免税已经到期,应恢复征税而未征税的;

  6、擅自下达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文件或决定。要着重清理1987年一季度以后的越权减免税。

  三、这次我市清理减税免税工作,由张健民常务副市长负责。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也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必须在3月15日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情况书面报送市税务局,市税务局汇总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议后,3月底前报国务院。

  四、为了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国家税款。按照税法必须统一,税权不能分散的原则,今后,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不得下达与国家税收法规相抵触的文件。凡涉及税收问题,都必须事前与税务部门协商,一律由税务部门下达。其他部门作出与税法相抵触的决定,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税源户的驻厂征管工作和充实、发展企业办税人员。

  要增设税务检查站,加强对火车站、机场、交通要道、邮电局(所)内运送的商(产)品纳税情况的检查。

  对有偷漏税行为的纳税人,可按照规定检查其在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单位的存款帐户  

  进一步完善对城乡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税收的征管办法和措施。

  推行个人收入的特种发票,做好海淀区个人应税收入项目申报试点工作。

  新建立的大型集贸市场都要相应建立税收征管机构。

  加强对代征、代扣、代缴税款单位的管理,以及对出租柜台和外地进京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

  进一步完善帐簿和发票管理办法,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个人使用帐簿和发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漏税和抗税者,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和银行、铁路、交通、邮电、民航等部门,要按照《决定》和《通知》的要求,采取切实的措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税务人员依法征税。  

  对妨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有意扰乱税收秩序的,公安机关要主动、及时出面制止,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银行要主动协助税务机关对有偷漏税行为的纳税人的存款帐户进行检查,要按规定保证税款及时入库,不得占压,并及时向税务机关通报税款入库情况。

  各级公安、工商管理、铁路、交通,邮电、民航等部门,要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建立税务检查站,加强税收检查,并结合自己的业务,堵住偷漏税的关口,不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

  各级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宣传国家税收法规。在近期内,要着重宣传好《决定》的精神。要把税收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普法教育的长期任务抓紧抓好。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务干部严肃执法、为政清廉和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教育,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文明征税,促使干部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贪污受贿,少收或不收税款,违法渎职的,要严加追究,依法从重处理。

  八、税收收入已成为各级财政的主要来源。各区、县政府要继续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把税收工作列入重要的工作议程,定期听取税务部门执行税法、收入情况、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的汇报,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工作,帮助税务部门逐步改善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税务干部的生活条件。各企事业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也要主动配合,通力协作,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