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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字[1987]81号北京市税务局、财政局关于对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后规定入库级次的通知

09-29 财预字[1987]8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京财法[2008]121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财政局关于对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后规定入库级次的通知

财预字[1987]81号

失效

1987年2月13日

财政、税务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6〕165号通知,现将我市征收一九八七年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入库级次规定如下:

  一、对中央单位和市属单位(包括集体企业)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库。

  二、对区、县属单位和个人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作为区、县级收入,缴入区、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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