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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征[1995]419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09-29 京国税征[1995]41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公告〔2010〕4号),补充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5]419号

部分废止/失效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4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普通发票,从1996年1月1日起除按京国税[1995]92号通知规定的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外,还在金额栏内继续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古币暗徽,暗徽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绿色。

      二、各区、县批准按照原综合防伪措施印制的普通发票,从1996年4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防伪措施印制。

      三、请各局抓紧做好普通发票的更换工作,务必在1996年6月30日前完成对企业自印票的审批工作。

      四、有关更换发票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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