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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5]16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京国税[1995]162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162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京国税外[1994]486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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