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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二[1995]43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所属房屋服务公司缴纳房产税问题的复函

09-29 京地税二[1995]433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所属房屋服务公司缴纳房产税问题的复函

京地税二[1995]433号

全文有效 

1995年9月15日

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

  你局1995年8月15日局发[1995]048号复函收悉,经再次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你局所属房屋服务公司出租房屋自1987年开征房产税时既针对其特定的房屋出租经营管理职能并已企业化管理的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北京市税务局[1987]京税三字第834号以及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三字[1992]78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一直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历史事实情况,房屋服务公司出租房屋,现在仍应就其取得的租金收人依12%税率计征房产税。

  关于来函所提“同一收入重复计税”、“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我们已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反映,这正是下一步房产税改革中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意见,在新的房产税条例出台前,你局所属房屋服务公司仍须依照现行房产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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