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开征[2004]121号
全文有效
2004.12.20
各科、室、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380号)转发给你们,请相关科室所遵照执行。
此通知涉及到纳税服务所的相关事宜较多,现将几项问题提示如下:
一、对发放的认定证书、年审合格标志及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均不收取工本费。
二、在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有代扣承、托运双方应纳印花税的义务,并实行汇总缴纳。
三、对“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和“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你们应根据要求自行刻制。
四、纳税服务所有提示代扣单位“印花税代扣专用章”不得转借或用于其他凭证的义务;有通知督促中介机构刻制“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用章”的义务。
五、征管法制科负责将《货物运输业涉税事宜委托协议书》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