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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开征[2004]15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京地税开征[2004]155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开征[2004]155号

全文有效

2004.11.02

分局各业务科、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4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现行征管范围,《通知》中涉及地方税务机关征管范围的为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二、按以往我局审批事项的确定,只涉及《通知》中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的审批予以取消,但取消审批后,稽查、检查部门应按《通知》中要求,加强对企业涉及此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三、内资企业的行政审批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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