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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5]109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09-29 京国税[1995]10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109号

全文失效

各区、县国家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具体情况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包括支付个人所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雇佣外籍人员并支付其个人所得的境内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个人。

  二、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关于对扣缴义务人发放扣缴义务人证书的问题,市局将另行下文明确。

  三、鉴于目前征管执行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中方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凭证仍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作为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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