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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计[1995]133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09-29 京国税计[1995]13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国税计[1995]133号

失效

1995年4月19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国税发[1994]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法定负有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代收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二、代扣代收的地方各税,根据税收管理权限,属地税局管理。因此,是否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地税局负责下文明确。各局在未接到通知前,仍按原办法办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按完税证管理。各局在盖章后发给扣缴义务人时,发放数量应按使用情况严格控制,并严格凭证的领发手续和制度。

  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将随二季度税票一同送往各局,请注意查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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