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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4]06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09-29 京国税[1994]06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30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4]067号

已被修订

1994年12月1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有关分局对所辖期货交易场所的应纳增值税予以清理,税款限期入库,最迟不超过12月31日。鉴于期货交易特殊的核算形式,各期货交易场所要专门刻制“期货交易财务专用章”,并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1995年1月1日起,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期货交易场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表),凡未加盖“期货交易财务专用章”的,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税款的抵扣凭证。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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