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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二〔1997〕22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7〕221号

全文有效  

1997-04-2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5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按照《通知》第三点规定,各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分行、支行检查出《通知》中所列应收利息问题时,应将具体情况上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集中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统一清算;对其他金融保险企业检查出《通知》中所列,应收利息问题,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2号《通知》的规定,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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