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1997]550号
全文有效
1997-04-21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号《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宣传文化单位的捐赠,被捐赠单位是中央单位的,由中央有关部门审定,并出据证明;被捐赠单位是市属的,由市文化局、市文物局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并出据证明;被捐赠单位是区县属的,由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并出据证明。
二、各区县地税局和市地税直属各分局凭各捐赠单位的申请、被捐赠单位开据的收据复印件、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据的证明办理有关税收征管手续。
上述各项补充规定,连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