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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营[1996]36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09-29 京地税营[1996]369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6]369号

全文有效  

1996-08-2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6号)转发给你们,请就你局营业税征管范围内类似情况进行清理,凡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劳务,不论其相关业务收入来源于境内或境外,均应照章征收营业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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