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建立和完善本市国有蔬菜供应网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三[1996]382号
全文有效
1996-08-27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建立和完善本市国有蔬菜供应网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41号)转给你们。为支持建立本市国有蔬菜供应网络,增强政府对蔬菜市场调控能力,经研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进驻集贸批发、零售市场的市、区蔬菜配送中心和国有蔬菜零售企业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经营,回原核算单位所在地统一纳税的,可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出据证明,回原地办理纳税事宜。
二、进驻集贸批发、零售市场的市、区蔬菜配送中心和国有蔬菜零售企业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经营的,均纳入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范围,一律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在批发市场内依3%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暂免征收增值税);零售市场内依7%的征收率(6%的增值税和1%的个人所得税)计征税款。
三、各区、县国税局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经营情况,密切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及时反馈情况,积极支持市政府确保国有蔬菜供应网络建设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