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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征〔1996〕04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末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末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6〕045号

全文有效

1996-02-0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末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按期预缴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在预缴期限之前办理缓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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