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京国税[1995]115号
全文有效
1995-08-1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直属分局:
实施新税制以来,为理顺分配关系,国家税务总局继国税函发(1995)170号强调加强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问题之后,最近又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经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和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的征管范围,对各自现管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全部清理移交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
为了及时了解情况,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和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根据清理移交后的管户范围,对1993年末以前兴办的中央在京各类企业,1993年度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级次和税款,分别填制“移交情况表”(表样附后)。于1995年10月15日前分别报送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
二、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对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一律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对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按其中央和地方投资、参股比例分别计算应缴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的所得税款,并分别开票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分别入市级和区县级)。
三、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和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加强两局协作配合,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要求认真研究、落实。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向上级主管税务机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