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北京  >  京地税营[1995]38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5]38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

09-29 京地税营[1995]389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5]389号

全文有效  

1995-08-1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1995]1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所称的“包机人在内地没有办事处或者代表处”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纳税人,“应当由该办事处或者代表处直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按月自行申报纳税”

    二、包机人在内地未设办事处、代表处或委托代理人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