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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4〕013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京国税〔1994〕013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4〕013号

全文有效  

1994-10-1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发[1994]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在机构分设工作完成后,应及时调整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调整后的复议委员会名单报市局法制处。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构被撤销合并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国家税务局业务范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局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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