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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二[1994]040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缴纳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09-29 京国税二[1994]040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缴纳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4]040号

全文有效

海淀区、宣武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缴纳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集团核心企业及其资产100%控股的紧密层企业,在“八五”期间由核心企业合并缴纳所得税,必须按照规定的手续严格审核后,予以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缴纳所得税的通知(略)

  199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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