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北京  >  京国税[1994]013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4]013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京国税[1994]01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3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4]013号

失效

1994年10月12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发[1994]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在机构分设工作完成后,应及时调整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调整后的复议委员会名单报市局法制处。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构被撤销合并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国家税务局业务范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局是被申请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