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2家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17〕78号
全文有效
2017.3.29
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现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2家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同意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2家企业(详见附件)实行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纳税额,分别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的方式。
当期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纳税额=当期汇总计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全部应纳税额×(当期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销售额÷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全部销售额)
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统一使用从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领取的增值税发票。
附件: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2家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