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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16〕36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协同做好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缴销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协同做好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缴销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函〔2016〕361号

全文有效

2016.11.29

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协同做好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缴销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函〔2016〕16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地税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区国、地税)自2016年5月份以来联合开展地税已发放发票缴销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结合当前缴销地税已发放发票实际情况,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国、地税)进一步提出要求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分工合作,共同开展缴销发票工作

  (一)各区国、地税通过微信、网上申报系统、短信等形式,逐户通知本地区截至2016年10月底仍未缴销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名册由北京市国、地税分别下发),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到各区国、地税发票缴销地点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按照《通知》要求,互相配合,共同开展缴销发票工作。在对纳税人申请缴销的发票进行系统和实物核对无误后,由地税工作人员在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内进行发票缴销,国税工作人员进行发票的实物缴销。发票缴销后,地税工作人员在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中打印缴销纳税人已发放发票记录单(一式三份),经国、地税工作人员分别签字后,由各区国、地税和纳税人分别留存。

  (三)各区国、地税应共同确认缴销发票结果,做好痕迹管理。

  二、互相确认,做好有票地税非正常户管理

  (一)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应逐户通知在国税登记状态为“正常”的有票地税非正常户,于2016年12月31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解除非正常状态并缴销其地税发票。

  (二)对于国税登记状态为“非正常”的有票地税非正常户,由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统一标注,于2016年11月30日前反馈同级地税机关。

  三、简化流程,做好税控机具注销工作

  (一)在缴销地税发票过程中,缴销或作废完毕税控空白发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控注销手续。具体要求是:地税机关人员收取纳税人“用户卡”和《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签字确认后将一份《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退还纳税人,按照税控收款机注销流程完成纳税人税控收款机的注销,每周将税控注销进度上报北京地税局。

  (二)各区地税发票管理部门应监督本区税控服务商配合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做好税控报数等税控售后服务工作。

  四、定期通报,加快发票缴销进度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各区国、地税于每周一将本局上周发票缴销进度情况分别上报北京市国、地税。经汇总整理后,北京市国、地税对全市发票缴销情况开展每周通报。

  五、加大宣传,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一)各区国、地税应密切配合,通过互联网站、微信、网上申报系统、短信、办税服务厅滚动屏等多种形式宣传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缴销工作。

  (二)宣传内容为:地税已发放发票缴销期限,全市国、地税发票缴销地点,税控服务商网点,发票缴销流程,税控注销流程,违规处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六、后续管理措施

  (一)对于领取国税发票且逾期未缴销地税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通知其限期办理缴销手续,未按期缴销的可暂停或限量供应国税发票,待其缴销完毕地税发票后恢复供应国税发票。

  (二)对于未领取国税发票且逾期未缴销地税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令改正期满仍未缴销地税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暂停其网上申报功能,待其上门申报时要求其缴销地税发票并按照规定接受处罚。对于暂停网上申报功能后仍未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应按非正常纳税人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后续管理措施应当在2017年一季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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