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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一[1994]257号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09-29 京税一[1994]257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257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准予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1、本季累计动用期初存货的计算

本季累计动用期初存货=期初存货余额-本季末存货余额

       2、本季动用期初存货准予

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准予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的计算

准予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期初进项税额”×本季累计动用的期初存货期初存货余额-上季累计经批准已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

对采用销价核算的商业企业在运用上述公式时,应剔除商品的进销差价。

       二、关于“期初进项税额”的抵扣申报及审批

应予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季如实填报《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运用情况申报表》(样式附后,各分局自印),并于季度终了后次月10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将本季动用期初存货准予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项下予以抵扣,其帐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摊费用一期初进项税额

       三、关于1994年一季度动用期初存货准予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申报及审批

1994年一季度应予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于5月20日前将《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将一季度动用期初存货准予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转入5月份的“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项下。

       四、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统计表》的报送时间

各分局税政科应按季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各分局自印),并于季度终了后次月25日前上报市局。一季度抵扣情况统计表于6月20日前报送。

       附件:

       1、《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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