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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8]21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249号
失效
1994年4月22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3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逾期不交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严格按照通知的精神和规定,对福利企业的校办企业以其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进行审核,并按现行规定和手续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退税返还。
对上述企业94年1―3月(税款所属)已缴纳入库并应退库返还的增值税、营业税及时办理返还退税;以后月份应退库返还的税款一般在税款缴纳入库的当日办理退库返还。
(三)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应征消费税的产品,以及原规定不得减免的30种产品,不得减免增值税。
(四)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实际返还退税情况,按月统计上报办法另行通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准备就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征税问题作具体补充规定,俟补充规定下达后进一步研究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