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业税制改革与承包衔接问题的批复
京财农[1994]358号
全文有效
1994年3月24日
国有农口务局、总公司:
根据财政部[1994]财农字第4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业继续执行[91]财农字第4号和[87]财农字第252号文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税制改革与“八五”承包衔接的办法,本着自愿选择的原则,根据主管部门的申请,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现批复如下:
1、1994至1995年继续执行国有农口企业财务大包干办法,税后留利交纳“两金”的企业有:农场局、畜牧局、农机局、水产局、京龙商贸公司、城乡建设(集团)总公司、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月1日起按新税制办法执行。
2、1994年起原执行农口企业财务大包干办法的,改按新税制执行交纳所得税的企业有:郊区旅游实业开发公司、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大发畜产品公司。税后留利免交“两金”。
3、京华信托投资公司1994年不再按原承包办法,按实现利润的55%上交所得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