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此文件执行至1994年12月31日,现已无效。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1995年1月11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依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地产税的在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继续减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外[1995]5号)。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依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的在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继续减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京税外[1994]第138号
失效
1994年3月2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为了有利于对外开放,进一步促进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平衡与国内企业及个人的房产税税负水平,市局曾以京税外字[1991]358号规定“对在京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国企业在京机构、场所和外籍个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依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计征的房产税,从1991年1月1日开始至1993年底止,按应缴纳的房产税额给予减征30%的照顾”。
现减税期已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在京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京机构、场所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依照《城市房产税暂行条例》应缴纳的房产税,在1994年内继续给予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照顾。
今后,如有新的房产税政策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