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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一[1994]119号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09-29 京税一[1994]119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119号

全文有效

1994年2月22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1993]财法字第43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各区、县有《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以及第四款中“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的,请各分局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上报市政府后,确定是否征收资源税以及征收资源税所适用的税额。

  主  题  词:  法规,资源税,转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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