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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社信联办发〔2015〕2号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社信联办发〔2015〕2号

全文有效

2015-09-28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实施统一代码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设统一代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理顺代码管理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加快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对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统一代码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协同配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精神,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高效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深化代码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抓手,以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的,加快我市统一代码制度建设,实现代码制度改革新突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1.兼容并蓄,降低成本。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基础设施,依托法人基础信息库,建设我市统一代码数据库,建立统一代码的赋码、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建设,降低行政成本,积极争取国家试点示范。

  2.流程衔接,业务协同。坚持国家顶层设计指导、地方政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原则,建立推进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加快推进统一代码制度建设。

  3.平稳过渡,有序推进。在过渡期内,实行统一代码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并存机制,做好相关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保障新旧码对照、登记证(照)换发、应用转换等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平稳过渡。

  (三)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建设完成我市统一代码数据库,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确立统一代码的法定身份标识地位,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与应用提供基础保障,实现与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互联共享,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担奠定坚实基础。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统一代码赋码机制

  各登记管理部门应在机构注册登记时,颁发统一代码,并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原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编码不再向机构发放。各登记管理部门通过文件等形式批准设立机构的,应采取适当形式将统一代码颁发给机构。质监部门负责对码段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测,探索采用“双码段”管理机制,协助暂不具备实时赋码条件的登记管理部门开展赋码工作。

  各登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GB 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编制统一代码,建立有效的赋码管理机制,确保统一代码的唯一性与始终不变性,避免重码、错码、漏码,质监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码段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与校核,并向登记部门反馈校核结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新设立的机构类型,由相关登记管理部门与质监部门沟通,建立赋码机制。

  (二)建设统一代码数据库及运维机制

  由质监部门依托法人库建立统一代码信息接收机制,建设和维护全市统一代码数据库。各登记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回传机制,将统一代码登记信息及后续变更情况回传至统一代码数据库。已实现联网的登记管理部门传送周期为实时,已具备网络条件但暂未联网的登记管理部门传送周期为1个工作日,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部门传送周期为5个工作日。

  各登记管理部门应与质监部门间建立统一代码、登记信息、档案信息的协同校核机制,质监部门对统一代码信息质量进行校验与核查,并及时向登记部门反馈校核结果,并共同推进建立统一代码与原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编码的对照映射关系,对已成立的机构实施统一代码标识,并将信息纳入统一代码数据库管理。

  (三)加强统一代码数据库应用

  金融、税收、质量、食品药品、医疗卫生、工程建设、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中,应将统一代码作为机构身份标识,推进部门间的系统兼容和信息共享,实现统一代码库与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对接,并与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共享。

  各有关部门在实施管理与服务中要采用统一代码作为各类组织的身份标识(原内部标识仍可保留使用),鼓励各有关部门在颁发与机构有关的证照、文件上标注该机构的统一代码。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形式,在本部门信息化建设中采集统一代码,市经济信息化委在审批有关信息化项目时,应当要求申报部门在其信息化系统中将统一代码作为必要数据项或机构标识。质监部门应充分利用统一代码信息资源,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支撑商事主体准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开展大数据研究分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

  (四)做好统一代码制度过渡工作

  本方案实施后,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应的过渡方案,确保平稳有序过渡。各登记管理部门应做好存量机构的信息比对转换,逐步完成存量机构登记证(照)的换发工作。机构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对于已经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各登记管理部门收缴其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存档,以原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编制统一代码,加载到登记证(照)上核发;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参照新登记注册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到登记部门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登记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遗失的,应向登记部门提交登报声明作废的报样。外埠机构迁入本市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过渡期内,实行加载统一代码的新登记证(照)、未加载统一代码的原登记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存。各相关应用部门应提前做好有关证书核验与代码采集等应用衔接准备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基础逐步向统一代码应用过渡,确保办事单位开展经济社会活动不受影响。

  质监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部门和各应用部门实施过渡,建立沟通机制,对于证照换发和应用过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做好相关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四、责任分工与实施步骤

  (一)责任分工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总体协调推进本市统一代码制度建设,建立推进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在信息化系统及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使用统一代码,推进统一代码在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发挥作用。市质监局负责牵头制定统一代码制度的相关技术标准,建设和运行维护全市统一代码数据库,管理和校核统一代码,为全市各信用信息系统和各有关部门提供统一代码相关信息支撑服务。市工商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农委、市教委、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宗教局、市对外联络办、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等机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改造本部门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注册登记系统,实现将统一代码打印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照)上,并将相关的赋码登记信息回传到全市统一代码库。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部门的信息化系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中,使用统一代码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标识,以便满足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和整合的需要。

  (二)实施步骤

  2015年10月1日前,工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业务系统改造,实施统一代码赋码和回传工作。

  2015年12月31日前,编办、民政等登记管理部门实施统一代码赋码和回传工作。

  2016年6月30日前,质监部门完成统一代码库建设,实现与其他各登记部门系统对接与技术支撑;完成与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接,满足对市场主体身份验证需求。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现有机构代码赋码、换证和应用过渡,全面落实统一代码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质监局牵头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做好本部门统一代码制度建设。

  (二)完善制度标准。在《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基础上,积极推进统一代码立法工作,逐步推进统一代码赋码操作规范、基础数据元、数据管理规范、数据交换接口、应用指导等标准与规范的制定工作。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统一代码制度建设需要,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重点加大对统一代码数据库、信用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重点领域试点示范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对统一代码制度实施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力度,广泛做好社会告知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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