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纳〔2015〕72号
全文有效
2015-04-2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9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深刻领会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领会税务总局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深刻含义,坚决杜绝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规参与中介代理牟取利益、向纳税人强行指定中介机构、串通谋利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二、部门配合,整体推进
此项工作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监察部门负责做好自查清理工作过程中发现的纪检监察问题的查处工作,其他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配合,协助牵头部门抓好职责范围内的自查自纠工作。
三、开展自查,举一反三
各单位要按照文件精神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逐项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全员覆盖,不留死角。同时,按照附表所列项目认真进行填写和报告,各单位自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及相关表格应于4月23日前报送市局。
四、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各单位要结合行风评议,通过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多种形式,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重点核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在自查清理工作中,主动报告相关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从宽处理;对不主动报告甚至弄虚作假,经查问题属实的,从严处理;凡税务总局暗访中发现的问题一律从严处理。
五、加强指导,及时沟通
此项工作属于涉税中介绩效考评内容,各单位在自查清理工作中要加强指导和沟通,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略)
1.“涉税中介”单位自查情况报告表
2.“涉税中介”个人自查情况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