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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14〕330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14〕330号

全文有效

2014-12-09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认真做好消费税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按规定做好取消征收消费税品目的税款结算和CTAIS系统中消费税征收品目等相关信息的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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