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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14〕15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14〕152号

全文有效

2014-06-10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试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职责(节选)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试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税务机关服务效率和纳税人办税效率,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局纳税服务处负责全市国税系统首问责任制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及直属分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本单位首问责任制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为纳税人办理或有效指引完成办理涉税事项的责任制度。有效指引是指确实应由被指引部门承办的一次性指引。

首问责任人是指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责任制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正式工作人员。

  第五条 纳入首问责任制的业务范围包括:涉税业务办理、涉税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

纳税人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和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以及信访事项,依据有关专门规定处理。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首问职责,依法、依规办理首问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或拒绝。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凡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者,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当场办理或答复;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依法依规限时办理,并跟踪办理情况,于办结后及时向纳税人反馈。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即时了解相关内容,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定条件者,应一次性告知其所办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或明确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依据等。


  第八条 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涉税事项,按以下规定一次性指引:

  (一)属于本级税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首问责任人将纳税人指引到涉税业务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指定承办人,该承办人承接首问责任。

  不属于本级税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耐心解释,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二)涉税业务办理和税收工作建议按照业务分工确定指引单位。市局各部门业务分工见附件,各直属机构、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应在拟定首问责任制实施意见时提供部门业务分工清单,并培训到每名税务人员。

  (三)涉税业务咨询按照以下分工确定指引单位或岗位:

  办税服务厅内涉税业务咨询的首问责任归属于办税服务厅咨询岗。

  办税服务厅外且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涉税业务咨询,其首问责任归属于第四直属分局(12366北京呼叫中心)。

  (四)纳税服务投诉按照以下分工确定指引单位:

  电话投诉的首问责任归属于第四直属分局(12366北京呼叫中心)。

  电话投诉以外的投诉的首问责任归属于纳税服务部门。

  第九条 涉税业务办理过程中就正在办理事项本身的咨询不得指引,首问责任人负责答复或解释。

  第十条 各部门间要加强衔接与协调,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确保首问责任人按规定的时限回复纳税人。

  第十一条 首问责任落实情况已列入市局绩效考评指标,市局将对各局落实情况开展有计划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各局要将首问事项的办理情况纳入本局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履行首问责任和办理首问事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市局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咨询岗位的培训,提高税务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责任的能力和服务纳税人的意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权向税务机关投诉。对首问责任承办机关的投诉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对首问责任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的投诉,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对首问责任进行广泛宣传,主动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使首问责任成为税务系统的一种工作常态、行为习惯和行业风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职责(节选)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组织机构分为:市国家税务局,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所三级税务机关。市国家税务局设14个内设机构(不含机关党委办公室和离退休干部处)、7个直属机构、6个事业单位。根据北京市行政区划、经济区划,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下设16个区、县国家税务局和3个地区国家税务局。 

  一、内设机构

  1.政策法规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税收政策调研;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定期进行清理、评估和反馈;承办局外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牵头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及规范税务行政审批工作;承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备查工作;办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反补贴案件的应对工作。

  2.货物和劳务税处

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其防伪税控系统的运行;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纳税辅导、咨询服务、日常检查、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组织实施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工作,拟订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参与编制年度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内退税计划;组织实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进出口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3.所得税处

  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税基管理、汇算清缴等办法;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4.收入规划核算处

  牵头编制年度税收计划、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免抵调库计划;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组织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组织落实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制度;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对外发布税收收入数据。

  5.纳税服务处

  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组织实施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

  6.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研究提出专业化征收管理和税收征管规程完善的建议;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和应用办法、综合性纳税评估办法,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工作;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员制度。

  7.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

  组织落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措施和政策,负责实施跨境税源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检查有关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协定(安排)的执行;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和港澳台涉税事务协调管理,处理国家(地区)间的有关税务事项;管理机关和系统外事工作。负责反避税和“走出去”企业服务有关事项的统筹。

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全市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税源管理、个性化服务、税收风险管理、税务审计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大企业税收管理、国际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直属机构

  1.稽查局

  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协调、督办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办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牵头组织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处理税务稽查有关工作;指导、协调税务稽查工作。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组织实施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承担车辆购置税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纳税服务等工作;组织实施车辆购置税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等办法;组织实施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对核定各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提出建议;管理车辆购置税票证。

  3.第一直属税务分局

  负责全市范围内的纳税评估和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

  4.第二直属税务分局

  负责全市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工作;负责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反避税工作;承担“走出去”企业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5.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负责驻华使(领)馆退税管理工作;承担研发机构采购设备退税管理工作,以及已退税设备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军贸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承担免税行的退税的管理工作;负责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工作。

  6.第四直属税务分局(12366北京呼叫中心)

  承担中央级和北京市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业务知识库的运行维护工作,对各省级知识库运行维护进行监控,对各地专家队伍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纳税服务热线质量监控管理;承担纳税服务需求调查分析与应用;负责政策问题解答;承担全国12366各中心的管理指导;负责投诉举报受理督办;承办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北京市政府交办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于北京市的地方性事项。

  7.第五直属税务分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

  负责税务总局列名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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