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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14〕10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14〕105号

全文有效

2014-04-11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享受废旧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北京市废旧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并附报以下备案资料:

  (一)符合财税〔2013〕105号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相关条件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

  (二)环保部门出具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该纳税人申请前6个月以内符合上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

  未提交上述备案资料的不能享受免征消费税优惠政策。

  二、提交备案资料时间及管理规定

  (一)享受废旧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纳税人,应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免税资格备案次年起,于每年1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备案资料,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备案资料的,自当年1月起暂停其免税资格,延期提交的,自提交的当月起恢复其免税资格。

  (二)2013年11月1日(含)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发生符合享受废旧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业务的,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补充提交有关备案资料,并享受免征消费税政策。未按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交备案资料的暂停其免税资格。逾期提交补充备案资料符合要求后,自纳税人提交备案资料的当月起恢复其免税资格。

  (三)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局)应建立《备案登记台账》(见附件2),认真记录相关备案事项,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三、各区县局应与辖区环保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按上述规定获取废旧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行为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各区县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将本通知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及时通知纳税人。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1.北京市废旧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备案登记表

  2.《备案登记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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