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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一[1994]第84号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09-29 京税一[1994]第8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2004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54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第84号

失效

1994年1月29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但不包括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如个体经营者、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对已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设立银行结算帐户,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但暂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可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

  三、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具体手续,暂规定为小规模企业仍使用原普通发票办理开票结算和记帐手续,对需要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由小规模企业持已开出给购货方的发票报销联,简要注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必要的项目资料如:纳税人登记号,商品名称或劳务名称等,到主管税务所凭以换开专用发票,经税务所审核无误开给专用发票(报销联和抵扣联交企业)并收回小规模企业开给购买方的发票报销联贴在专用发票的存查联上,并建立辅助登记。

  四、各分局应按本通知第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对所辖小规模企业进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确认,并编制准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企业名单下发有关税务所。各分局所属税务所,应严格按分局所列名单,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

  五、被确认准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企业,一律采用申报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六、被确认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企业,应区别行业、企业,限期要求其健全会计核算,最迟限期到1994年底。凡达到一般纳税人具体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在一年内仍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要求的小规模企业,停止对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各分局在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规定执行。

  八、被确认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企业,在填开专用发票时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

  一、综合防伪发票的特征。发票联统一使用中国标准技术开发公司生产的水印图案防伪专用纸。该纸在制造过程中形成由“北京税务”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BJSW”和简易税徽组成的图案,每个图案用一条条平行竖线相接起来。同时使用变色萤光油墨套印“北京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在发票联金额合计内使用无色萤光油墨套印“京税”字样的古币形暗徽,该暗徽经紫外线灯照射后、呈耀眼的萤光颜色。

  二、综合防伪发票的使用时间。从1994年1月1日起,凡我市税务机关印制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单位自印的发票均应实行综合防伪措施。

  三、关于其他联次发票用纸问题。凡我市税务机关印制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发票的其他联次用纸,应优先使用目前北京造纸七厂库存的35克和25克的专用纸,待使用完毕后再改用中国标准技术开发公司生产的22克专用纸。

  四、关于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各发票承印厂和中国标准技术开发公司应加强对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防伪专用品流失。

  五、加强对发票综合防伪的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我市实行综合防伪发票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用票单位识别真伪发票的鼓力。

  六、对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综合防伪暂按京税征[1993]第761号通知执行。何时使用全国统一的专用纸将另行通知。

  二、内部传递凭证上应注明新印联次的特定用途。并根据企业自身的需要注明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字轨号码,以便核对查验之用。

  三、增印内部传递凭证以后,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严防流失、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发现这类问题要从快从重处罚。

  四、本通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项使用管理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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