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财企〔2004〕912号
全文有效
2004-05-31
各有关企业、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2003年度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汇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企[2004]22号)要求,为做好2003年度我市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企[2002]368号)和《关于“十五”期间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293号)文件要求,符合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条件的企业应于6月28日前将申请2003年度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外汇借款项目报送到北京市财政局企业处。
二、企业申请享受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须提供以下材料(各一式三份):
(一)企业申报项目须经企业总公司(集团)审核同意,并由企业总公司(集团)出示书面申请文件;
(二)按规定填列财政部制发的《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核对审核表》(B表,见附件1)和《外汇借款项目所在企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申请表》(c表,见附件2),并附数据软盘,其中:c表企业只填写申请数额,区县国税部门对相关数据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数据填写在“审核数额”栏中;
(三)外汇借款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项目执行情况;
(四)企业“十五”期间外汇借款项目还贷计划;
(五)年度会计报表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项目形成固定资产占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总值的比重;
(七)企业因改制外汇借款项目债务重组的资产相关性和业务相关性情况说明;
(八)其他影响外汇借款项目重大事项。
附件:1、《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核对审核表》(B表)
2、《外汇借款项目所在企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申请表》(C表)
3、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申报表编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