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北京  >  京地税征[2004]18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4]18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09-29 京地税征[2004]18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①此处废止,详见国务院令546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9]110号)。 ②此款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地税征[2008]237号)。 ③此处废止,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④此处修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4]181号

部分废止/失效

2004-04-14

为确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8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落实,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在原《办法》执行期间,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并单独征收入库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负加重的,可以由纳税人持完税凭证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③

  注释:③此处废止,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税收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范围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依法应分别申报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税费”)。④

  注释:①此处废止,详见国务院令546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9]110号)

  ④此处修改为“第三条 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依法应分别申报缴纳以下税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税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第四条 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

  一、分税种计征方式:按照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二、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按每一百元应税收入含五元的税额的负担水平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即按实际收入的5%计征。

对个人出租、转租或再转租行为,本着纳税人自愿和不增加税负的原则,确定分税种计征或按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②

注释:②此款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地税征[2008]237号)

  第五条 各区(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款,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代缴

  第六条 代征人可确定为各级政府的外来人口管理部门、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