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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计[1999]44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

09-29 京地税计[1999]449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9]449号

全文有效

1999-07-1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发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1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的要求,就票证的使用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我市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要求及财政部规定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填写税收票证;对于各种按偷税、逃税、骗税和抗税加收的滞纳金或处以的罚款,在办理税款缴库手续时,应在税收缴款书右下角备注栏内加盖“查补”章;对于加收滞纳金并同时处以罚款的应分别填开两份税收缴款书。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对今年已征收入库的各项罚款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按“税收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入库的,一律自行调库更正,并将检查结果于1999年9月20前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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