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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一[1994]第14号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京税一[1994]第1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第14号

失效

1994年1月18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实行增值税的购进扣除法的企业,因1993年当期扣除税金,大于整体税金,其不足抵扣部分,计入“待扣税金”科目,该科目余额可转作1994年的进项税额继续予以抵扣。具体帐务调整,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规定下达后处理。

  二、各分局按照“通知”要求对经营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库存情况进行清理,要求有关纳税人填报《库存汽油、柴油应补缴消费计算表》(附后,各分局自印),对其应补缴的消费税,在1994年4月1日之前补征入库。

  三、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和外国企业依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库存汽油、柴油应补缴消费税计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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