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以后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税三[1993]第862号
全文有效
1993年12月31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凡1994年1月1日后到北京市房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的,经研究在条例实施细则正式转发之前,暂按下列规定办理:
1.1994年转让的房地产由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的纳税申报表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2.对1993年及以前年度转让的房地产于1994年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开据的免税证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