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1992]68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征管法》和《补充规定》的颁布,为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的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办了保证《征管法》和《补充规定》在本市贯彻实施,现就学习贯彻《征管法》和《补充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把学习贯彻《征管法》和《补充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征管法》和《补充规定》,增强税法意识,自觉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税收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本地区税务部门的工作汇报,并组织和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贯彻实施《征管法》。对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想方设法解决。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征管法》和《补充规定》的宣传工作,各新闻、文化单位要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国家税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知法懂法。
四、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堵塞漏洞,维护首都的税收秩序和国家的税收权益。坚决依法制裁各种违反税法的行为,特别要严厉打击那些情节严重的偷税抗税行为,保障改草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贯彻实施《征管法》,对各自制发的有关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凡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应予修订。今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制发与《征管法》相抵触的文件;涉及税收的问题必须事先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
六、本市各级税务部门要定期向政府汇报税收征管工作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要教育和督促广大税务干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依法治税,自觉处理好加强税收征管与保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税收的职能作用。
七、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要在1992年12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学习贯彻《征管法》和《补充规定》的情况,以及清理文件的情况书面报送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汇总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