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1999.10.27
为方便纳税人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市政府京政函[1999]88号批复并结合京政发[1996]7号文件精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本市国内单位及涉外单位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进行了调整,具体公告如下:
1、国内单位纳税地点为企业核算地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税务注册登记地的地方税务局专业税务所;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纳税地点为企业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地主管地方税务局专业税务所;
个人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未做调整,仍按原规定地点申报缴纳税款,具体为:
1、国内个人纳税地点为房地产座落地的地方税务局专业税务所;
2、外籍个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纳税地点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须在1999年10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到改变纳税地点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含零申报),或补办项目登记、纳税申报手续。逾期不前来办理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如遇有问题,请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咨询。
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专业税务所办公地点及电话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