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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二[1992]708号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减免税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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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减免税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税二[1992]708号

全文有效

1992年9月26日

  为了加强我市集体福利企业减免税款的管理,充分发挥国家对福利企业减免税金 在促进福利企业技术进步,发展生产上的作用,增加“两个效益”,根据市人民政府1989年3号令及市税务局、市民政局京税二[1992]19号《关于县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提取问题的通知》精神,经与市民政局研究,就减免税金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体福利企业享受的减免税金要纳入;“免税基金”科目核算。

  集体所有制社会福利企业按有关政策和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免提留的各种税 金,应按照统一规定设置“免税基金”科目,单独记账,专项管理,按照规定使用。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管理、监督、检查。

  二、区、县民政主管部门提取的残疾人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1.使用范围

  按照市政府1989年第3号令的规定,集体福利企业减免税款的7%上交区、 县民政部门作为残疾人公益金主要用于:(1)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2)微利、亏损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资金和亏损弥补;(3)社会福利企业的流动资金补充;(4)社会福利企业举借银行贷款的贴息;(5)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生产的其他支出;(6)残疾职工的退休养老统筹补贴;(7)残疾职工生活困难补贴;(8)举办扶持残疾人事业。1-5项支出应不少于民政部门集中的残疾人公益金的60%;6-8项支出应不高于民政部门集中的残疾人公益金的40%。

  2.管理与监督

  民政部门集中的残疾人公益金,可在所属社会福利企业间调剂使用,但不得层层 提留,不得用于行政性和非生产性支出。区县民政部门要在年终,将当年提取、使用、结存减免税金的情况编制决算,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抄送同级税务部门并接受税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市民政局于年终后45日内向市税务局报送区、县汇总决算、减免税金的使用情况报告。

  三、集体福利企业留存的减免税金的使用和管理

  1.使用范围

  按照市政府1989年第3号令规定,集体福利企业留存的减免所得税金,其使 用范围主要用于本企业技术改造、购买设备以及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不足;另外50%用于企业福利性支出,包括:(1)残疾职工养老统筹保险支出;(2)集体福利设施支出;(3)残疾职工医疗、康复支出;(4)残疾职工困难补贴;(5)残疾职工的其他支出。

  2.管理和监督

  各级税务部门,对集体福利企业进行年检时,应按照上述规定对企业减免税金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减免税金提取、使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福利企业,应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企业,要追回减免的税款。

  四、本通知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每年对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办理。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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