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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地税地〔2003〕144号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平地税地〔2003〕144号

全文有效

2003.07.22

各税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2)305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手续时,须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计报告》,同时必须附送京财税[1997]198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

二、各税务所在受理申报时,要严格按照《审计报告》标准格式进行验收,审核报告数据及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有权对审计报告和工作底稿进行抽查和检查。

三、税务所检查合格后,将有关资料及《审计报告》报送地方税科,经地方税科复核合格后,作为税务档案移交办公室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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