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
通地税地 〔2004〕 143 号
全文有效
2004.07.01
各税务所、纳税评估所、稽查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4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通知如下,请各所依照执行。
一、为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局里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杜德茂
副组长:董雪涛、李宝顺、李强
成员:赵永刚、王启、张秀英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马士华、王超。办公室设在地方税科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电话:8154.5909 8154.5590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培训辅导工作
土地增值税所涉及的业务政策较多,我们将在近期组织召开专门培训会议,进行专题辅导,以便稽查、检查人员和纳税评估人员对该税种的业务政策规定系统的了解和掌握,有针对性的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评估和稽查、检查。
三、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9月21日前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此项工作的具体安排。
(二)按照市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审计报告》的总体要求,对我局已审结的20份《审计报告》进行一次全面复查,要求对20份报告进行评估,时间安排:2004年9月20日至2004年10月20日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在2004年10月25日前报送地方税科。稽查队对20户(名单附后)进行稽查、检查,时间安排:2004年10月20日至2004年12月20日,检查结果在2004年12月25日前报送地方税科。
四、清理项目应移交纳税评估或稽查工作的范围
纳税服务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审计报告》要进行认真的抽查和检查,并进行静态审核。发现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直接办理清税、退税手续,均应移交纳税评估部门进行评估,为稽查、检查提供依据,进行稽查、检查。
(一)纳税人办理清税时,报送的《审计报告》内容不规范,退回《审计报告》重报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纳税人办理清税时,应退缴税款的。
(三)按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属于预缴税款范围,但未预缴税款的。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要求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税复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的各单位应加强领导和协调。
(二)今后,纳税服务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土地增值税《审计报告》需要进行评估或稽查、检查的,应向地方税科报送《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附资料清单),由地方税管理科负责移交纳税评估科或检查科,进行纳税评估和稽查检查。
(三)纳税评估所或稽查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审计报告》,要进行认真的评估或稽查、检查,并将评估、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纳税评估科和检查科,纳税评估科和检查科报地方税管理科备案。
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