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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地税地〔2004〕280号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平地税地〔2004〕280号

全文有效

2004.11.19

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文件

各科、室、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京地税地〔2004〕445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情况制定以下土地增值说清算工作流程,请依照执行。

一、各税源管理所严格按照《通知》中第二项规定执行,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2〕30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核。

税源管理所在受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请时,应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审批表》(附件一)及《提交材料清单》(附件三)。

二、税源管理所对《审计报告》及附送资料审核无误,按相关程序办理。

三、税源管理所对符合《通知》中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清税项目,将报送资料与《纳税评估申请表》(附件二)、《土地增值税转办单》(附件四)一并转交地方税管理科,由地方税管理科复核后移交税务检查科;同时,税源管理所对被退回两次以上的《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名单报送地方税管理科。

四、税务检查科应在接到地方税管理科转来《纳税评估申请表》及附送的资料后,及时安排纳税评估税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评估及约谈工作。

五、纳税评估税务所接到纳税评估任务后,要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评估及约谈工作。约谈不成功的或符合税务检查准入制度的转入税务稽查环节。对转入税务稽查的案件,按照稽查工作规程进行处理。对经清算需补缴税款,由纳税评估税务所、稽查所组织入库和资料归档;对需要退税的,纳税评估税务所、稽查所将纳税评估结果或稽查查处结果返回地方税管理科,由地方税管理科退回原主管税务所办理退税及资料归档。

附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审批表

2、纳税评估申请表

3、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4、土地增值税清税转办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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