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房地税政〔2005〕282号
全文有效
2005.12.31
各科、室、所、中心、稽查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相关问题进一步强调,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中,普通住宅标准进行了修改,由原“按栋号掌握平均每户的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改为“依照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定期公布的北京市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二、关于《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及《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附表>》的填报,税务所可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0号)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占地情况及商品房销售情况的清理工作共同开展,各所的完成时限为2006年1月31日之前。
三、按照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不再事先进行普通标准住宅的确认工作,待办理项目清税手续时一并确认”的原则,对于原《关于简化我市土地增值税办税规程的通知》(京地税二〔1999〕308号)规定的“对经审核符合普通标准住宅标准,并已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开发项目,可不实行按季申报,但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对项目销售情况进行申报(包括零申报)”的规定相应取消,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自2006年1月1日起恢复按季度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