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开税(2006)247号
全文有效
2006.12.01
各科、室、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456 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对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依照执行。
一、第一条第二款所述“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中,“每年”指满12个月为一年。
二、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适用的申报表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464号)规定执行。
三、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流程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开征〔2006〕203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