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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地税税政二〔2006〕209号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兴地税税政二〔2006〕209号

全文有效

2006.12.28

各科、室、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5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2007年1月1日起,各税务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各税务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宣传辅导工作,严格落实市局文件精神;

三、各所要指派专人负责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加强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管理工作,各所要在2007年2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情况清查工作,同时要求纳税人认真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并由税务所专人负责登记电子台帐和档案管理。

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季度申报制度,提高企业对土地增值税的重视程度,规范纳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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